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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三佳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福 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 上 訴人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 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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