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9號
上 訴 人 三佳金屬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盈福
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
被
上 訴人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娟
上列
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即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
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