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
法定
代理人 林敬榜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91,4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麗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