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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敬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1,4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麗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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