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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  告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  告 陳嘉毅即力園土木包工業       宋朝雄       徐平義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  告 昇祥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平鎮市○○○路43之1號 法定代理人 邱益隆  住桃園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弄○○             號 被   告 許正忠 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(除被告徐平義部分外)於工程合約書第10條第 1項約定:「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,...,如經涉訟,雙 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(下稱台北地院)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」(本院卷第104頁、第112頁)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 台北地院管轄,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應移送該管轄法院,另本件關於原告對徐平義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,其雙方亦合意一併移轉台北地院審理(本院卷第126 頁)。爰依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台北地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俞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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