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號
原 告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秉仁
訴訟代理人 何
乃隆
律師
被 告 陳嘉毅即力園土木包工業
宋朝雄
徐平義
上 列一人
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
被 告 昇祥工程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平鎮市○○○路43之1號
法定代理人 邱益隆 住桃園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弄○○
號
被 告 許正忠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2樓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
兩造(除被告徐平義部分外)於工程合約書第10條第
1項約定:「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,...,如經涉訟,雙
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(下稱台北地院)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」(本院卷第104頁、第112頁),依
上開說明,自應由
台北地院管轄,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應移送該管轄法院,另本件關於原告對徐平義請求損害賠償
部分,其雙方亦合意一併移轉台北地院審理(本院卷第126
頁)。
爰依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台北地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俞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