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6號
原告兼
反訴被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
法 定
代 理 人 許俊逸
訴 訟 代 理 人 劉豐州
律師
複 代 理 人 李亦庭律師
被告兼
反訴原告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昭淩工程顧問
股份有限公司)
法 定 代 理 人 徐恆雄
訴 訟 代 理 人 劉雅洳律師
林峻立律師
參 加 人 鼎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 代 理 人 謝立元
訴 訟 代 理 人 劉曦光律師
參 加 人 泓翊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 定 代 理 人 黃傳生
訴 訟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
陳美華律師
王瑩婷律師
複 代 理 人 郭鐙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
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