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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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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智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以上上訴人與京采數位科技生活資訊有限公司、李宜蓁因100 年 度智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,4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語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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