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 人 陳建呈原姓名:.
上列
聲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陳建呈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
更生
程序。
命
司法事務官進行
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
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
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」、「法院開始更生程
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」
、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
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
適當
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。」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3 條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與最大
債權銀行台新
銀行申請協商,台新銀行所開立條件為:分期72期、0%利率
、每月還款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之協商方案,但聲請人
還有另外三家已被外賣之資產管理公司債權,三家資產管理
公司均同意
比照台新銀行所提之方案辦理,使聲請人每月還
款總金額高達24,858元【計算式:台新銀行等一般銀行8,00
0元+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,046元(651,305/72=9,04
6)+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,874元(422,935/72=5,874)+
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,938(139,519/72=1,938
),總計共24,858元】,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(含獎金)53
,370元,扣除協商還款金24,858元後及必要扶養22,000元(
因配偶為短期派遣零工,每月收入不穩定,平均月收入不足
2萬元,幫忙負擔家庭支出已是極限,故小孩
扶養費均由聲
請人負擔)後,僅餘6,512元(計算式:收入平均53,370元-
協商24,858元-扶養22,000元=6,512元),不足以維持正常
生活,致協商破裂,
爰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
說明書、
債權人清冊、
戶籍謄本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
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、
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聯合徵信中心
當事人
查詢個人資料(信用報告)回覆書及薪資通知單等為證,復
經本院
依職權台北富邦銀行函查屬實。此外,本件又查無聲
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
款所定
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是本件更生聲請,
即屬有
據,應予准許,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
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,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
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,俾免更生程序
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,
附此敍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00年12月9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劉鴻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