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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判決認可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一江銅(廣州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達 代 理 人 洪東雄律師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輝電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判決   認可事件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,聲  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,其性質為   非訟事件,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。次按  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,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  徵收費用;前開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   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   13條、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   民幣0000000.55元,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0年5月18日   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(下同)4.544 元   折算,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00000000.2272 元,又依非訟事   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3千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於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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