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台一江銅(廣州)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其達
代 理 人 洪東雄
律師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登輝電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判決
認可事件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。
㈠
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,聲
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
裁判,其性質為
非訟事件,其裁定程序應
適用
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。次按
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
非訟事件,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
徵收費用;前開規定之費用,
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
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
13條、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
民幣0000000.55元,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0年5月18日
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(下同)4.544 元
折算,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00000000.2272 元,又依非訟事
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3千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於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