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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9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  告 優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怡禎 被   告 旭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福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,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  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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