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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076號 原   告 宏祥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煜秋 一、原告因請求被告林葉貴米、林政治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萬1989元,  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  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4556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8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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