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76號
原 告 宏祥織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煜秋
一、原告因請求
被告林葉貴米、林政治清償債務,曾
聲請對被告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萬1989元,
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3萬505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4556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2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