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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清算人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榮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,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,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鴻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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