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8號
原 告 恩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美洪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陽陞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陸佰肆
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
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
準
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