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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  告 恩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洪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陽陞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陸佰肆      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      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    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。  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準      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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