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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  告 楊朝維即達觀花卉農場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桂林景觀工程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桂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捌     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,扣   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      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。  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準      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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