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57號
原 告 楊朝維即達觀花卉農場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桂林景觀工程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桂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捌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
準
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