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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林學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誠駿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未 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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