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07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
法定
代理人 林學修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
相對人誠駿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未
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
非訟事
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湯景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