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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停車位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  告 王寬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德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 (下同)貳佰肆拾萬元【計算式:120 萬元×2 =240 萬元】, 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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