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89號
原 告 王寬柔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德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
(下同)貳佰肆拾萬元【計算式:120 萬元×2 =240 萬元】,
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湯景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