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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3166號 原   告 柯地養 被   告 偉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堯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  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,扣除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  柒仟捌佰貳拾伍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烱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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