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6號
原 告 柯地養
被 告 偉元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榮堯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
柒仟捌佰貳拾伍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呂烱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