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9號
原 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松川
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陸
拾玖萬壹仟貳佰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為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