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
上 訴 人 瓏山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棟
上 訴 人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
被上訴 人 日麗華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依上訴人之
訴之聲明第二、三項,分別係確認上訴
人瓏山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間
於98年6 月1 日所簽訂協議書之
法律關係存在、94年3 月18日及
99年6 月1 日所簽訂協議書之
法律關係存在,故
本件訴訟標的依
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壹佰
陸拾伍萬元,各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