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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契約關係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瓏山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棟 上 訴 人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上訴 人 日麗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依上訴人之訴之聲明第二、三項,分別係確認上訴 人瓏山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間 於98年6 月1 日所簽訂協議書之法律關係存在、94年3 月18日及 99年6 月1 日所簽訂協議書之法律關係存在,故本件訴訟標的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,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31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3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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