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  告 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鑾金 原   告 陳林秋子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   告 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,尚不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