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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  告 勝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 黃瑞麟 訴訟代理人 阮淑梅 被  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,在本院民事法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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