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
原 告 勝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道生
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
律師
複代理人 黃瑞麟
訴訟代理人 阮淑梅
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
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
複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
時二十分,在本院民事法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於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