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 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      沈宏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世永 被   告 世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宋惠芳 被   告 江啟瑞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     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