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8號
原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茂材
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
律師
沈宏裕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世永
被 告 世偉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宋惠芳
被 告 江啟瑞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
朱俊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
二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清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