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7號
上 訴 人 鴻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小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
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44,02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8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許清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