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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鴻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小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44,02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8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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