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
上 訴 人 智祥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月
黃希人
被
上訴人 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0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
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呂烱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