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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智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月       黃希人 被 上訴人 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0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 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烱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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