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鴻畫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華 被 上訴人 陳旭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陸拾肆萬參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