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
抗 告 人 呂仁宇
相 對 人 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陳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
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
月25日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抗告人應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,限抗告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為抗告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
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
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。原裁
定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,容有未當。
爰將原
裁定撤銷,並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呂烱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