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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 抗 告 人 呂仁宇 相 對 人 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 月25日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抗告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,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為抗告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。原裁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,容有未當。爰將原 裁定撤銷,並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烱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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