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3號
原 告 黃川睿
陳桂慧
王佩如
程逸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杜冠民
律師
被 告 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秀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
存在,其
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2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
計十分之一,即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之;又本件原告4 人
係就各別之請求合併起訴(即主觀訴之合併),應各別計算其訴
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60 萬元(即:165
萬元×4 =660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340元,
惟原告僅
繳納3,000 元,尚不足63,3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