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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  告 黃川睿       陳桂慧       王佩如       程逸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  告 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計十分之一,即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之;又本件原告4 人 係就各別之請求合併起訴(即主觀訴之合併),應各別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60 萬元(即:165 萬元×4 =660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340元,惟原告僅 繳納3,000 元,尚不足63,3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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