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
原 告 泓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禮謙
被 告 恆暐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067,797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