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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  告 泓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謙 被   告 恆暐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067,797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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