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
原 告 泓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禮謙
被 告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恆暐冷凍空調工程有
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
7 日就給付票款之部分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
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,其一達於可為
裁判之程度者,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
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依據票款
請求權及工程款請求權之
訴訟標的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(下同)74萬2362元及
追加工程款132 萬5435元(均含利息),共計206 萬7797元
。其中請求票款74萬2362元
暨利息之部分,已達於可為裁判
之程度,業於100 年12月7 日一部
言詞辯論終結,依法自得
就此部分為一部終局判決(至於請求追加工程款132 萬5435
元暨利息之部分,由本院另為移轉管轄之
裁定)。
二、次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
之基礎
事實同一,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
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206 萬7797元(
此係包括票款74萬2362元之請求及追加工程款132 萬5435元
之請求);
嗣於本院100 年9 月15日
準備程序時,當庭更正
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206 萬7797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
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(見本
院卷㈡第5 頁)。核原告所為
上開訴之變更,係基於同一基
礎事實,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
前揭法條規定,
應予准許。
三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泓碩工程有限公司執有被告恆暐科技工程有
限公司(原名恆暐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)所簽發如附表所
示之星展銀行蘆洲分行支票2 紙,金額共計74萬2362元,
詎
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
退票,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仍置之不理
。為此,爰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
票款
等情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2362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
經查,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星展銀行蘆洲
分行支票2 紙,金額共計74萬2362元,詎屆期因存款不足而
遭退票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
影本各2 紙為證(見本院100 年度重簡字第811 號卷第4 頁
、第5 頁)。按當事人對於
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
狀爭執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
準用同條第1 項規
定,視同
自認。本件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
法通知,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以資
抗辯,依上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,自
堪信原告
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
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
債務
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,如無
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 釐計算,票據法第126 條、第133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既有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之票款尚
未清償,原告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萬2362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又本件雖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,
惟並
非適用
簡易訴訟
程序而為判決,且所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已逾50萬元,復查
無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其他各款所列應
依職權宣告
假
執行之情形,原告亦未為假執行之聲請,本院自毋庸宣告假
執行,
附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(指關於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部分
)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
法 官 邱靜琪
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按他造人數附繕本,勿逕送
上級法院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佳容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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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提 示 日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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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96年6 月10日│16萬1429元│99年6 月10日│DB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99年9 月10日│58萬933 元│99年9 月10日│DB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