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5號
上 訴 人 松安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政峯
被
上訴人 陳文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
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伍仟
玖佰伍拾貳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