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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峯 被 上訴人 陳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伍仟 玖佰伍拾貳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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