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6號
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少華
被
上訴人 連城加油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世益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36號確認加盟契約有效事件,
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
肆拾貳萬叁仟柒佰玖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貳仟
肆佰叁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
法 官 黃信滿
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