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4號
原 告 美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兆泰
被 告 凌志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志福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
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基於
兩造間所成立之「產品委外開發合約書」之
契約關係,於本院請求被告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,
惟核該產品
委外開發合約書第伍條約定「本合約經甲乙雙方確認蓋章用
印後生效,甲乙雙方針對權利義務產生爭執與糾紛時,雙方
承認台北地方法院為本合約管理訴訟及解釋之管轄單位。」
可徵兩造間就本件訴訟,顯已有
合意管轄之約定,此有
上開
產品委外開發合約書附卷
可稽。是依
上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