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
上 訴 人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淑華
被
上訴人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
上列
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就本
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4,92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
玖仟肆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