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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上訴人 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就本 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4,92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 玖仟肆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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