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
上 訴 人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淑華
被
上訴人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
上列
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
部分提起上訴後,再就
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反訴
之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928,92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反訴部分之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