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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上訴人 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 部分提起上訴後,再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反訴 之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,928,92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反訴部分之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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