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040號
原 告 楊文郁
楊文暐
兼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吳惠珠
被 告 葉春淵
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
來(100 年度簡附民字第271 號),業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;
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
拾貳元為原告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被告係址設臺北縣蘆洲市(現已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,下同
)信義路30巷45號、臺北縣蘆洲市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號6 樓之
中仁企業社、仁裕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仁裕公司)負責人,
為從事業務之人。被告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
條之規定,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,且依同
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
月薪資總額,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,
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
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
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
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;再依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
分級表」規定金額確實填報。
㈡
詎被告為逃避繳納雇主分擔之費用,明知員工即原告之被
繼
承人楊棋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(包含基本薪、獎金、津貼及
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)應為新臺幣(下同)33,000元,竟
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,於民國92年11月4 日虛
列楊棋薪資為16,500元之不實事項,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
「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」上,持向勞工保險局(下稱勞保局
)提出投保申請而加以行使,以減少勞保費用之支出,足以
生損害於楊棋及勞保局對保險管理、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
性。
嗣原告因楊棋過世,於99年3 月10日申請勞保死亡退保
而發覺上情。
㈢被告之投保金額,嗣依法而提高至17,280元,勞保局據此為
計算基準計算楊棋傷病給付、
遺囑津貼、喪葬津貼及勞退新
制合計587,232 元,惟楊棋之月薪應為33,000元,合計其
前
揭金額應為1,207,800 元,原告等人因而短少取得之之金額
620,568 元,此亦與被告不法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
因果關係
存在,原告
爰依
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提起
本件
訴訟,並
減縮聲明為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20,568 元,及自
100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 %計算之法定
遲延
利息;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之被
繼承人楊棋為薪資短報部分,全係因楊棋要求所致
,原告等人據此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,恐有違
誠信原
則。再者,楊棋之薪資並
非按月計薪,而係以按日每日薪資
1,100 元為計,而楊棋業於99年2 月24日死亡,死亡事故發
生前六個月,依前揭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
,應以「98年9 月份至99年2 月」平均投保薪資為計算傷病
等給付之基準。
㈡而98年9 月份之投保薪資為98年8 月份通報勞保局調整薪資
級距,故98年8 月份應調整之薪資級距之基準為前六個月,
98年2 至7 月份之平均薪資為22,150元(詳如附件所示)。
從而,98年8 月份應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之級距為22,800元。
依據此22,800元之級距計算,原告短少之傷病給付3,864 元
、遺屬津貼165,60 0元、喪葬津貼23,100元、勞退新制2,31
8 元(業已扣除罹於2 年時效之請求),合計應僅受有194,
882 元之損失等語置辯,
並聲明駁回
原告之訴;如受不利益
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(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):
㈠被告係中仁企業社、仁裕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,為從事業務
之人,而原告等人之被繼承人楊棋則受僱於
上開公司。
㈡被告為逃避繳納雇主分擔之費用,明知員工即原告等人之被
繼承人楊棋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(包含基本薪、獎金、津貼
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),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
之犯意,於92年11月4 日虛列楊棋薪資為16,500元之不實事
項,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「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」上,持
向勞保局提出投保申請而加以行使。
㈢被告前揭不法行為,業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746號刑事判
決:「葉春淵行使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
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,處拘
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
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
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」確定。
㈣楊棋業於99年2 月24日死亡,死亡事故發生前六個月,依前
揭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,應以「98年9 月
份至99年2 月」平均投保薪資為計算傷病等給付之基準。
㈤原告等人因被告之薪資短報,原告向勞保局依法聲請之補助
,致受有傷病給付、遺屬津貼、喪葬津貼及勞退新制等四項
目之損失。
㈥死亡事故發生前六個月之投保級距,原告主張應為33,000元
,前揭㈤損害項目之金額合計為620,568 元、若依被告所
抗
辯22,800元計算基準,則原告前揭㈤損害項目之金額合計應
為194,882 元。
㈦兩造均同意上開㈥之計算方式及其金額,亦即本院若認定投
保級距為33,000元,則被告應賠償原告等人620,568 元。反
之,若本院認定投保級距為22,800元,則被告應賠償原告等
人194,882 元。兩造均不得再為相異於前之主張或抗辯。
五、本件爭點
厥為,楊棋死亡後,其死亡事故發生前六個月之投
保級距究係33,000元或22,800元?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
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
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
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
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定有明文。原
告等人主張投保級距係33,000元,然被告所否認之,並以前
詞置辯,
參酌前揭說明,此有利於原告等人之事實,自應由
原告負
舉證責任。
㈡
經查:參酌原告等人所提出楊棋97年至98年間之薪資袋以觀
(見本院100 年度簡附民字第271 號卷第9-14頁),有關薪
資部分均載明:正工1,100 元、天、金額(計算方式為正工
1,100 元×天數,以98年11月為例,正工1,100 元、21天、
金額23,100元,1,100 ×21=23,100,見同上卷第14頁),
足認楊棋每月之薪資不一,其計算之薪資方式顯按日計薪,
其事故前6 個月之薪資明細詳如附件所示,應屬可採。
㈢原告雖主張楊棋之薪資係以月薪計算,若否薪資袋豈能載明
全勤1,000 元,故其死亡事故發生前6 個月之投保級距係33
,000元等事實,惟被告所否認之,審酌全勤之給付目的在於
楊棋是否遵照
僱傭契約之意而提出勞務給付,尚難據此為有
利於原告之認定,且原告
迄今並未提出任何有力於己之證據
以實其說,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,應不足採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迄今並未積極舉證證明楊棋之薪資係以月薪
計算,其死亡事故發生前6 個月之投保級距係33,000元等事
實,原告此部分之主張,應屬無據。又被告並不否認有侵權
行為之情形,且其如附件之計算方式,亦為原告所不爭執,
則原告等人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4,882 元之損害賠償額
,及自100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法
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逾此部分之主張,則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
七、本判決主文第1 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
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,應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,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准宣告假執行,惟此聲請
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,本院自
無庸為假執行准駁之判決
;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,
核無不合,
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
諭知如主文第4 項所示。
至於原告敗訴部分,因其假執行之聲請,已
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語杰
附表:
一、98年2月
正工1,100×11=16,500
伙食65×11=715
全勤1,000
津貼1,500
保費-500
--------------------
應付19,215 實付19,250
二、98年3月
正工1,100×18=19,800
伙食65×13=845
全勤1,000
津貼1,500
保費-500
--------------------
應付22,654 實付22,650
三、98年4月
正工1,100×17=18,700
伙食65×13=845
全勤1,000
津貼1,500
保費-500
--------------------
應付21,545 實付21,550
四、98年5月
正工1,100×18=19,800
伙食65×11=715
全勤1,000
津貼1,500
保費-500
--------------------
應付22,515 實付22,520
五、98年6月
正工1,100×15=16,500
伙食65×12=780
全勤0
津貼1,500
保費-500
--------------------
應付18,280 實付18,300
六、98年7月
正工1,100×29=31,900
伙食65×20=1,300
全勤500
津貼1,500
保費-500
--------------------
應付34,700 實付34,700
2月-7月 平均應付薪資23,150
2月-7月 平均工資22,150(扣除全勤部分)
8月份應申報勞保投保薪資:22,8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