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號
上 訴 人 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維林
被
上訴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6號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
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
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
法 官 楊博欽
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