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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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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嘉禾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嘉禾城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簡宏汶       李東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 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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