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嘉禾
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嘉禾城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簡宏汶
李東洲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付
報
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壹佰陸拾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
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