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濂松
被 告 福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朝勝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
裁判費
,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3,568元(計算式:
債權金額518,412元+取得
執行名義費用1,000元+
執行費用4,15
6元=523,56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730元,扣除前繳裁
判費5,620元外,尚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