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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  告 福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,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3,568元(計算式: 債權金額518,412元+取得執行名義費用1,000元+執行費用4,15 6元=523,56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730元,扣除前繳裁 判費5,620元外,尚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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