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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財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緣之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振富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佳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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