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秀財
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
律師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
緣之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
法 官 吳振富
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佳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