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
上 訴 人 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王紅軍
被
上訴人 寶新開發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林玉堂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27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
玖仟叁佰伍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李佳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