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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2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 訴 人 寶新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玉堂 被 上訴人 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紅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227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玖仟零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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