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修改章程決議無效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玲月 上列上訴人廖玲月與被上訴人至晟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修改 章程決議無效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佳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