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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  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   告 欣旻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莊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係公司,為私法人,其公司登記營業所設於台中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,且依原告提出之契約相關資 料所載,被告公司營業地址為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2段388巷 146弄13號,交貨地點(即債務履行地)為台中市(本院卷 第7、8、14頁),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、第6條、第12 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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