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
原 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國靖
被 告 欣旻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莊春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係公司,為私法人,其公司登記營業所設於台中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,且依原告提出之契約相關資
料
所載,被告公司營業地址為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2段388巷
146弄13號,交貨地點(即債務履行地)為台中市(本院卷
第7、8、14頁),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、第6條、第12
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