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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德銓 被 上訴人 陳阿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肆佰萬元,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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