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0號
上 訴 人 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德銓
被
上訴人 陳阿勳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
經查,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肆佰萬元,是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昭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