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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  告 聯合寶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霖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      陳仕元 被   告 鈦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縣 訴訟代理人 林秋煌       郭丁圖       鄭涵雲律師      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陳慶霖 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張慶霖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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