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5號
上 訴 人 怡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
字第5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
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
零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