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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怡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 字第5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 零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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