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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賴晏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龍鷹架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確認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關於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 29萬7916元,關於原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其金額為20萬9000元,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10日內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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