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
上 訴 人 賴晏緯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龍鷹架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673號
確認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
訟標的關於原判決
主文第1項部分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
29萬7916元,關於原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其金額為20萬9000元,
合計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3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10日內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