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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賴晏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龍鷹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1年 4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,茲已逾限 ,仍未遵行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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