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
上 訴 人 賴晏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龍鷹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讓與關
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
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1年
4月26日收受該裁定
正本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按,茲已逾限
,仍未遵行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