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7號
上 訴 人
即被
上訴人 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素真
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
律師
呂佩芳律師
被 上訴人
即上 訴 人 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朱逸輝
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27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
件,
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,查:
一、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
元。
二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234,194元【計算式:114,194元+5,000 元
×24(第二審辦案期限2年)=234,194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,810元。
三、兩造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自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