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  告 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申榮祖 原   告 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吉 原   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良 原   告 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常竣 原   告 長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源 原   告 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欽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  告 利源鏈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陳尚文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附表一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附表二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│ │參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│ │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 │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│ │陸拾元,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│ │計算利息。 │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│ │壹佰貳拾元,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│ │之五計算利息。 │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,及│ │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│ │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,原│ │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,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│ │負擔百分之三,餘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│ │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│ │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│ │執行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│ │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│ │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│ │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│ │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│ │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│ │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│ │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│ │參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│ │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 │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│ │陸拾元,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│ │計算利息。 │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│ │壹佰貳拾元,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│ │之五計算利息。 │ 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,及│ │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│ 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│ │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,原│ │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,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│ │負擔百分之三,餘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│ │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│ │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│ │執行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│ │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│ │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│ │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│ │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│ │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│ │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│ │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│ │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