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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  告 高秋萍 被   告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許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(100 年度司促字第11214 號),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,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,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1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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