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1號
原 告 高秋萍
被 告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
代理人 許祺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被告
聲請發
支付命令(100 年度司促字第11214
號),被告已合法提起
異議,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,
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裁
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1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