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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莊雅惠 被 上訴人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瑞萍             號8樓之2 被 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上訴人 陳兆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306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仟柒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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